根據《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對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持有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
無線電發射設備定義為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向、雷達、遙控、遙測、廣播、電視及微功率(短距離)等各種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但不包含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研、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等。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業務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
目前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檢測中心,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天津市電子機電產品檢測中心,遼寧信鼎檢測認證有限公司,上海無委無線電檢測實驗室有限公司,廣州通導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等。
我公司辦理過的產品有:手機、 移動數據終端(TD-SCDMA/WCDMA/CDMA200/GSM/CDMA)、車載無線終端、藍牙設備、無線AP、無線局域網設備(2.4GHz/5.8GHz)、WIFI設備、雷達設備、衛星設備、固定通信設備、專用移動通信設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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