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指公共場所的發證檢測、復證檢測和經常性衛生檢測。發證檢測和復證檢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測,評價其衛生狀況,確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經常性衛生檢測是指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取得衛生許可證之日起,至下次復核衛生許可證之間的一段時間內所進行的衛生檢測,檢測衛生狀況達標情況,促使衛生狀況鞏固提高。
服務對象:酒店、餐廳、美容美發店、商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各類公共場所。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第17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列》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列實施細則》衛生部令【2011】第80號
《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修訂)》滬衛監督【2009】27號
【相關標準】
GB/T
17220《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
GB
9663《旅店業衛生標準》
GB
9664《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GB
9665《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GB
966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GB
9667《游泳場所衛生標準》
GB
9668《體育館衛生標準》
GB
9669《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GB
9670《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GB
9671《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
GB
9672《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
GB
9673《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
GB
14934《食(炊)具消毒衛生標準》
GB
16153《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T
18204《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DB
31-359《足浴服務衛生要求》
衛監督發【2007】第221號《住宿業衛生規范》
衛監督發【2007】第221號《沐浴場所衛生規范》
衛監督發【2007】第221號《美容美發場所衛生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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