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構成介紹
一、企業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
行政區劃+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行政區劃+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具體示例: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
(二)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具體示例:泛亞環保(中國)有限公司
(三)行政區劃+企業字號+組織形式
具體示例:中國西格瑪有限公司
(四)企業字號+組織形式
具體示例:中糖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
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五)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六)外商投資企業。
四、國家工商總局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投資人的資格證明(自然人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特殊的申請名稱,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投資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以上需投資人簽署的,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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