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有家公司出口一批鞋至埃及,在做產品檢測前聯絡到深圳市通用全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經理付經理。經與其公司的再次溝通后,該公司還是堅持要做ILAC檢測報告,只是要求那5家(Cotecna泰納、Applus、BV、ITS、SGS)出具的檢測,而不做相關驗貨。2、在驗貨單位出具COC/COI驗貨清關證書前,需要按埃及標準進行檢測。
廣東有家公司出口一批鞋至埃及,在做產品檢測前聯絡到深圳市通用全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經理付經理。經交流,該公司堅持要求只做ILAC檢測,而不做付經理強烈建議的COC/COI方式,原因是據其埃及客戶要求,以為只要有具備ILAC資質出具的檢測報告即可,但實際上正規的是要“檢測+驗貨”,并由Cotecna泰納、Applus、BV、ITS、SGS5等五家機構出具報告。結果到了目的港,該公司因為沒有COC/COI相關證書而無法清關,導致貨物滯留港口產生費用。
經與其公司的再次溝通后,該公司還是堅持要做ILAC檢測報告,只是要求那5家(Cotecna泰納、Applus、BV、ITS、SGS)出具的檢測,而不做相關驗貨。
其實,案例中付經理向該公司提議的COC/COI認證是基于埃及進出口管制局公布的決議626/2011號和660/2011號,規定紡織皮革制品在每次裝船前都需檢驗,并獲得符合性證書,方可進入埃及市場。此決議在2011年就已公布,只是一直未強制執行,或者執行不嚴格。
據介紹,此決議經歷了好幾個越來越嚴謹的執行階段,主要體現在2011年11月、2012年2月、2012年6月15日和2012年9月15日。從2012年9月15日起,被認為是一個強制執行期,而目前我國大多企業,包括埃及當地進口商對COC/COI的認知還存在很大的誤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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