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IPO相關制度
IPO的相關制度主要包括:
1、審批制
1991年到2000年,我國對上市企業實行行政審批制,各個省的上市名額由國家來定,如果超過國家規定的上市名額,即使有再多好企業都無法上市。
2、核準制
核準制就是有通道,每年授予券商一定的股份,讓券商把握一定的股票發行數目。此制度一直延續到現在。
3、保薦人制度
2005年,我國股市開始改革,實行保薦制度,即企業能否上市由保薦人決定。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最終決定企業能否上市的還是證監會下面的發審委。然而保薦人在推薦時要負法律責任,企業上市后出現問題保薦人也要承擔責任。
雖然保薦人的責任如此之大,但是最終決定權不在保薦人手中,這是中國特色。此外,中國特色的制度還包括:如果企業不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能上市;如果不達到一定利潤也不能上市,從現實來看,創業板至少要達到三千萬,中小板至少要達到六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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