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程序: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和發證。
一、申請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填寫《特種設備許可申請書》,附以下證明資料,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證明(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單位情況介紹(包括辦公室、資料檔案室、儀器設備室、倉庫、車間、設備、人員、專業分包、質量管理等方面情況);
4、質量管理手冊;
5、其他需要附加說明的資料。
二、審批機關接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或者不受理意見。不同意受理的,還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決定書。
三、申請被受理后,受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受理范圍內進行壓力容器試安裝工作,并且約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壓力容器安裝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
四、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的規定,依據本規則第二章要求,對申請單位的基本條件、質量管理體系和充裝工作質量進行現場審查。并且按照《鑒定評審規則》的要求,及時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審批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手續。由審批機關負責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單位頒發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許可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相應許可證。
六、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改變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主要技術負責人、登記地址或者停業等情形時,應當報請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或注銷許可手續。
七、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換證申請。換證申請時,申請單位如果未增加許可項目,可以不提供試安裝的壓力容器。逾期未按時提出申請的,其許可資格自行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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