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代辦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登記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解讀
代理申請進口飼料登記證書 農業部飼料添加劑登記證書 申請飼料進口登記證書
第十一條 農業部在收到質量復核檢測報告后15日內,決定是否發放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屬于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情況的,應當在5日內將飼喂試驗、安全性評價試驗結果提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審定,并根據評審結果在10日內決定是否發放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代理機構;北京市京元瑞環認證咨詢有限公司
專業申請代理人:萬泳森(先生)
電話(微信)15868477691
郵箱:follow@ringone.cn
QQ:3184036161
第十二條 凡已登記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一旦證實對人體、養殖動物和環境有危害時,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銷登記。外國廠商應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從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評審、復核試驗等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為申請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之資料保密。
第十四條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后,仍需繼續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應當在產品登記證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登記。
第十五條 辦理續展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和產品樣品:
(一)提交續展登記申請表;
(二)提交原產品登記證復印件;
(三)提供生產國(地區)*新批準文件、質量標準和產品說明書等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六條 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續展登記或監督抽查檢驗1次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需送交產品樣品,進行復核檢驗。但受到停止經營處罰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生產國(地區)已停止生產、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或連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由農業部注銷其產品登記證并予公告。
第十八條 改變生產廠址、產品標準、產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