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怎么申請進口飼料添加劑登記證書代理進口飼料登記證書 申請進口飼料添加劑登記證書 辦理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登記證
*一條 為加強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保證養殖動物安全生產,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令》、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飼料,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辦法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代理機構;北京市京元瑞環認證咨詢有限公司
專業申請代理人:萬泳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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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外國企業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申請登記,取得產品登記證;未取得產品登記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
第四條 進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環境的原則。生產國(地區)已淘汰或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予登記。
農業部在受理申請后5日內,將產品樣品交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復核檢驗。
第七條 飼料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產品樣品和相關資料后3個月內完成產品質量復核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報送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申請人應當協助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核質量檢驗。
第八條 凡未獲得生產國(地區)注冊登記許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在中國境內登記時,必須進行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九條 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允許使用但出口國已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進行飼喂試驗,必要時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試驗方案應經農業部審查,試驗承擔單位由農業部認可。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條 試驗過程中因產品樣品應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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