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我們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決定》公布取消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等行政法規、規章相應條款的修訂,目前有關修訂工作正在依照規定程序進行中,為盡快貫徹落實《決定》精神,我們制定發布本公告,作為過渡性管理規定。
二、主要調整事項
本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基礎上,調整了以下一般納稅人管理事項:
(一)取消行政審批。公告*一條明確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在具體登記程序中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環節,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遞交的登記資料信息進行核對確認后,納稅人即可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簡化辦事程序。一是簡化了納稅人需要提供的資料,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填寫登記表格,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二是簡化前置條件,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暫停執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條件。三是簡化稅務機關辦事流程,取消了實地查驗環節,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予以當場辦結。
三、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第二條明確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登記資料后,受理人員應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信息與征管系統中的稅務登記信息進行比對,如果信息一致,視為符合填列要求,當場登記。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報內容不齊全視為不符合填列要求,應當場告知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變更稅務登記信息或重新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告知方式為書面告知或口頭告知。
(二)公告第三條明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規定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營改增試點中規定的銷售額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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