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階段,有關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公司名稱預先核準辦法相同,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登記,但名稱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名稱預核申請表(現設有這種表格);
2.委托書(粘貼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合伙人身份證明。
第二階段,有關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程序如下:
(一)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合伙企業應有二個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經濟組織可以成為合伙人:
1.農村村民。它是指農村的農民個人,不包括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居民。
2.城鎮待業人員。它是指城鎮待業青年和其它無業人員。
3.辭職、退職人員。它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辭職和退職人員。
4.個體工商戶。
5.非法人企業的私營企業。
6.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它人員和經濟組織。
(二)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的步驟和手續如下:
1.領表;申請人憑《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登記機關領取《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按表格要求填寫。
2.提交材料;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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