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請一般納稅人政策
1、一般納稅人自批準之日起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為6個月。
2、輔導期內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高開票額為千元版,每次領購不得超過25份。
3、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預繳增值稅。
4、凡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商業企業,或者年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非商業企業,且財務核算健全的,原則上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人。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該項行為的銷售額占各項應征增值稅行為的銷售額合計比重在50%以上的。
5、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以上,并且足額繳納了稅款的,經審批核準,可開具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
6、輔導期結束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7、對新注冊的公司,對一些投資規模較大、預計銷售額比較大、財務力量比較強、單獨設置財務會計部門的新辦企業,可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納稅人開業滿一年后,應根據實際年應稅銷售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正式認定手續。
[金山經濟開發區市區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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