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規范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行政許可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二章 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申請
第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
(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在發出申請后5日內,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原件。
第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上海崇明開發區市區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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