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1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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