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作為國家的重要產業,每年可創造大量的產值及就業崗位,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們既是產品的生產企業,又是產品的安裝企業。目前我國建筑業實行的是營業稅,營業稅的征收以企業收入全額作為計稅基礎,而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部分征稅。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對此次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指導思想:一是要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負;二是要有利于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而根據我們對相關企業的調研,其結果與預期的不盡一致。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企業稅負的影響
這次稅制改革,建筑業“營改增”的稅率一般納稅人定為11%,小規模納稅人定為3%。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而第十四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么,建筑業企業以100萬元經營收入為例:
假設為施工企業,銷售額=100/1.11=90.09(萬元),則銷項稅額=90.09×11%=9.91(萬元)。
假設為建筑服務業,銷售額=100/1.06=94.34(萬元),則銷項稅額=94.34×6%=5.66(萬元)。
假設為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銷售額=100/1.17=85.47(萬元),則銷項稅額=85.47×17%=14.53(萬元)。
建筑業進項稅扣除額達到經營收入的6.61%,服務業進項稅扣除額達到經營收入的0.2%,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項稅扣除額達到經營收入的9.03%,才能與營業稅稅制下的稅負持平,便完全符合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額大于上述系數,稅負便有所減輕,扣除額若小于上述系數,稅負就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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