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以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該項行為的銷售額占各項應征增值稅行為的銷售額合計比重在50%以上的。
2、對新辦非商貿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預計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暫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人開業滿一年后,應根據實際年應稅銷售額,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正式認定手續。
3、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
1)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實際年銷售達到80萬元的,或者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達到80萬元的,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稅務機關對其實行的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
2)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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