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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趙某于2007年3月認購了T公司社會公眾股專項定期定額存單50張(每張金額200元),這筆股票采用不記名、不掛失的方式。同年5月,趙某發現上述股票丟失,隨即到派出所報">案。后在兌付時發現江某持有上述股票正是他所丟失的,故訴至法院,要求江某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所稱丟失的股票采取不記名、不掛失的方式,且趙某不能證明他的股票即系江某所持有的,故法院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由于無記名股票僅以交付為轉讓條件,以對股票的占有和交付作為股權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無論股權真實情況如何,對善意第三人來說,基于占有公示,即可確信其依法享有權利。因此,本案中,趙某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其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分析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解讀與應用
無記名股票,是股票票面上未記載持有者姓名的股票。原股票持有者要轉讓或出售股票,只要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對方就成為持股人,轉讓行為即告成立。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可按票面價進行,也可按">發行價或市價進行,主要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
《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時取消了“無記名股份的轉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付”的規定,使無記名股票的轉讓更簡化,操作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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