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公房拆遷而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勢。早年的公房大多是父母單位所分,有的由房管所管理,屬于直管公房;有的歸單位管理,屬于自管公房。承租人僅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嚴格意義上講,公房本身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依據北京市拆遷政策的相關規定,公房拆遷時產權人需放棄拆遷利益,給承租人進行補償。因北京市公房拆遷動輒幾百上千萬的補償,對于拆遷利益的分配往往成為親人爭議的焦點。
父母承租的公房拆遷子女是否有份,主要看承租人是否已變更,在什么時間變更。
律師解讀
情形一
原承租人健在的情況下,公房由父母承租,屬于父母的財產,如遇拆遷,拆遷所得利益屬于父母財產的變形,性質上仍屬于父母所有,父母對于其名下的財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利。
對于戶籍在被拆遷的公房內的子女,原則上其可以主張對拆遷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基于戶口而取得的補償款也有其一份。
情形二
公房承租人對承租的公房有居住使用的權利,在征得產權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申請變更承租人至某一子女名下。
如果經過上述程序進行變更承租人,公房就成為變更后子女的財產。日后遇到拆遷,所得的拆遷利益應屬于變更為承租人的子女所有,與其他子女無關。
情形三
如果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間對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遷所得利益有明確約定,并簽訂了書面協議,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對于子女均具有約束力。
如果在拆遷之后,某一子女獨占拆遷利益,拒絕履行協議約定,則其他兄弟姐妹可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持書面協議申請法院進行分家析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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