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宋夫婦生前租住一套公房,后育有一子四女,夫妻二人過世后,房子一直由大兒子宋某代為管理。2010年,宋某在未與其他四位姊妹商量的情況下,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收取了拆遷補償款24萬元。
其他子女事后對宋某的做法十分不滿,聯名至南長法院起訴,要求拆遷補償款由所有繼承人共同享有。令四個原告不服的是,宋某不僅拿走了全部的拆遷補償款,還在拆遷時獲得了購買定銷商品房的機會,因此希望宋某在分配拆遷補償款時應該少分。
宋某認為自己戶口在老屋內,為房屋的承租人,理應享有拆遷補償款。然而根據四姊妹提供的證據來看,房屋自老宋去世后就一直出租在外,宋某并沒有實際居住,且其在本市另有住房,因此,他認為自己是房屋承租人的說法并不成立。
對于涉及公有住房拆遷的案件,法官解釋到,公有住房不屬于個人財產,承租人死亡后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承租人的方式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有住房拆遷時,承租人會獲得一筆拆遷補償款。
本案中,原房屋承租人老宋已經死亡,之后又沒有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此時的拆遷補償款是以老宋名義取得的,而老宋的繼承人對該款就形成了一種共有關系,可按共有關系進行分割。最終法院判決宋某向四名原告支付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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