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鐵物流為您介紹貨運事故及賠償的相關知識。
(一)貨運事故范圍
貨物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被盜、丟失、損壞、變質、污染等情況,給貨物造成損失及誤運送、誤交付等嚴重辦理差錯,在鐵路內部均屬貨運事故。
(二)貨運事故處理
發生或發現貨運事故時,車站應在當日按批編制貨運記錄,記錄有關情況。托運人組織裝車,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交接無異狀,收貨人提出貨物有損失或依據有關規定,需作證明時,應編制普通記錄。
貨物發生損壞或部分丟失,不能判明事故發生原因或損壞程度時,承運人與收貨人或托運人協商,也可邀請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編制貨運事故鑒定書。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如發現違反政府法令,危及運輸安全等情況,承運人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編制記錄,隨運輸票據遞交到站處理。
(三)貨運事故責任劃分
承運人自承運貨物時起至將貨物交付時止,對貨物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擔賠償責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自然屬性、合理損耗;
3、托運人、收貨人、押運人的過錯。
(四)提賠
收貨人或托運人在接到承運人交給的貨運記錄后,認為是屬于承運人的責任,可向承運人提出賠 償要求。提出賠償要求時,須填制賠償要求書并附貨物運單、貨運記錄、貨物損失清單和其他證明材料。承運人向托運人、收貨人提出賠償要求時,須提出貨運記 錄、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
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相互間要求賠償的有效期間為180日。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 的賠償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跨及2個鐵路局以上的賠償要求為60日)進行處理,并答復要求人。要求人收到答復的次日起60日內未提出異議,即為結 案。對于承運人的審理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自收到承運人答復的次日起60日內提出異議,逾期則視為默認。
(五)賠償款額
保價貨物: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最多不超過該批貨物的保價金額。貨物損失一部分時,按損失部分占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非保價貨物:不按件數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多賠償100元;按件數和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多賠償2000元;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每10公斤最多賠償30元;實際損失低于上述賠償限額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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