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歷史,其創建可以追溯到美利堅合眾國創立之初。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明確了版權法和專利法的立法依據(一般稱之為“版權與專利條款”)具體規定為:“為發展科學和實用技術,國會有權保障作者和發明人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享有獨占權”。
*一部《美國專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國總統簽署,并指定由國務卿、國防部長和司法部長組成一個小組,負責審查和確定有關發明是否“足夠實用和足夠重要”,能否授予專利權。1793年修改后的《專利法》將原實行的審查制改為注冊制。1836年,美國國會再次對《專利法》進行重大修訂,主要內容是恢復了審查制,確定了授予專利權的標準,規定了有關審查程序,并對一些制度進行了法典化的規定。美國現代的《專利法》于1952年制定,一方面在結構上重新編排了原有法規,另一方面明確了界定直接侵權、引誘侵權等概念,將法院的判例與專利局的決定所認可的原則,包括“非顯而易見性”標準納入了新法。1984年11月,美國國會又對《專利法》做了一次較大的修訂,規定了對藥品和有關產品的專利保護期可適當延長,同時修訂了《聯邦法規匯編》(CFR)第37編*一部分《專利法實施細則》。1994年底,美國國會通過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將原有的自授權之日起17年的保護期改為自申請日起20年(適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請)。
1999年11月29日,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美國發明人保護法》(AIPA),其中許多重要的條款都被直接列入專利法,包括將不公開審查制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保證發明人專利保護期等規定,2000年3月29日該法案生效,這是自1952年專利法頒布以來美國專利制度發生的最重大變革。
我司擁有專業化的團隊以及多年的案件經驗,可理各個國家的專利申請案件,如有疑問請致電本司.
聯系方式:
東莞聯系電話:0769-22320685 22023310
聯系人:李先生13925788463 陳小姐13763127495
傳真:0769-22023301 電子郵件:7769534CYN@163.COM
在線QQ:594372875
東莞地址:東莞市城區東縱大道地王廣場寫字樓7樓71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