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證辦理程序 (摘自2011版防爆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4.1 申請和受理
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度珖I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名稱”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單元”按表1的產品單元填寫,“產品品種、型號規格”按表1的產品品種、規格型號填寫,且規格型號應依據申請企業的防爆合格證書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填寫。申請組裝型的產品單元或產品品種應加括號注明“組裝型”,生產型可不注明。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
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適用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4.1.1.4 對于采用非典型工藝的企業,提交工藝流程及說明。
4.1.1.5申請取證的產品在有效期內的防爆合格證書復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各一份,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4.1.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