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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咨詢 |
企業取得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1.1 農藥生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和國家農藥工業的產業政策。
1.2 農藥生產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生產場地應與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一致。
1.3 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要求。
1.4 企業必須具有生產農藥產品的標準及符合規定的技術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檢驗規程、管理制度等)。
1.5 企業必須有一支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計量、檢驗人員隊伍。
1.6 企業必須具備保證農藥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設備。
1.7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環保設施,各項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
1.8 企業質檢機構必須符合《化工生產企業質檢機構認證管理辦法》規定。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2.1 申請資格
2.1.1不論企業經濟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凡經過核準并有獨立營業執照的,都可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
2.1.2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的申請。對于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獨立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廠、點,可由集團公司和各個分公司(生產廠、點)共同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上述單位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以由集團公司申請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注明,都必須接受審查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其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2.1.3凡持有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有效期滿后仍繼續生產該產品者,必須在有效期滿前半年內提出復查換證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即視為自動放棄生產許可證。
新建或新轉產農藥產品的企業,應在正式投產半年內,按本細則的規定辦理申證手續。超過半年或有無證生產行為者應由當地技術監督部門處罰后,方可申報。
2.2 申請企業需準備的申請文件
2.2.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2.2《申證產品匯總表》(見附件2)一式三份;
2.2.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2.3 申請受理程序
2.3.1申請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填寫《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連同其它申請文件報送所在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3.2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報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于30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書應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書而貽誤申報時限的責任由企業自負。對符合要求的,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將所有申請材料寄(送)農藥審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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