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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銀鐘財稅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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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13802553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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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理公司 |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資人應當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且在
申請前1年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二)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
且來源真實合法。內資公司注冊資本由投資者一次性足額繳納,
外資公司注冊資本繳納期限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三)商業保理公司應當擁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領域管理經
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擁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
格專業人員;
(四)支持有實力和有保理業務背景的出資人設立商業保理
公司,推進保理市場主體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
應當具有從事保理業務的業績和經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為獨立的公司,不混
業經營。商業保理公司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商業保理"
字樣。
前海外商投資商業保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業保理公司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近期沒有違規處罰紀錄;主出資人應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且在申請前一年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二)商業保理公司應當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成立。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且來源真實合法。
(三)商業保理公司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紀錄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四)商業保理公司應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評估、業務流程操作、監控等制度;
(五)港澳服務提供者還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有關補充協議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CEPA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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