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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保障制度 |
經濟有困難的人士若得不到政府的社會保障援助,便會陷入極度困境。一些需要獨力撫養幼童的單親人士,或是暫時失業的人士,都需要得到短期的經濟援助;而沒有為晚年未雨綢繆的長者,亦同樣極需政府為他們提供社會保障。
目標
在本港,社會保障的整體目標,是幫助社會上需要經濟或物質援助的人士,應付基本及特別需要。
香港社會福利署推行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制度,達致上述目標。這個制度包括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公共福利金計劃、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及緊急救濟。
以下的社會保障新措施已經于2005年實施:
· 向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而非居于院舍的綜援受助人,按月發放特別補助金;
· 放寬綜援長者自愿回廣東省養老計劃的申請資格準則,容許領取綜援不少于1年(原來的準則是不少于3年)的長者選擇回廣東省或福建省養老;以及
·放寬公共福利金計劃的離港寬限,由每年180天增加至240天,讓受惠人有更多時間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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