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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昱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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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的檢查、維修技術要求和滅火器報廢條件。
1.2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2 引用標準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3 滅火器的檢查
3.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3.2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2.1 手提式和推車式 1211 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3.2.2 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手提式清水滅火器期滿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2.3 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堿滅火器期滿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3 外觀檢查發現有 5.1 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4 維修技術要求
4.1 經過維修的各種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4.2 滅火器筒體
4.2.1 維修單位必須按 3.2 條的規定,逐一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滅火器已經使用,雖未達到 3.2 條規定的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筒身有磕碰,焊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筒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入相應的貯罐內。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壓力的 1.5 倍。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4.2.2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貼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應重新涂漆。
4.2.3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水型的滅火器除外),均應進行烘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5-03-01 批準 1995-12-01 實施,GA 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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