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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測試內容、EMC測試標準 |
EMC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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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兼容性(EMC)是指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符合要求運行并不對其環境中的任何設備產生無法忍受的電磁干擾的能力。因此,EMC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設備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對所在環境產生的電磁干擾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對所在環境中存在的電磁干擾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擾度,即電磁敏感性。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IEC對電磁兼容的定義是:系統或設備在所處的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時不對其他系統和設備造成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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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令背景:
電磁兼容性(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指令89/336/EC制定于1989年5月3日,1996年1月1日強制執行。歐盟委員會于2004年12月15日通過了新的電磁兼容(EMC)指令2004/108/EC,新EMC指令將于2007年7月20日開始實施,替代現行的EMC指令89/336/EEC,新EMC指令實施之后有兩年過渡期,即按89/336/EEC指令進行認證的產品2009年7月20日之前仍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2.指令范疇:
所有各種電動和電子器具或系統,以及含有電動和(或)電子組件的設備和裝置。這些器具、裝置或設備容易產生電磁擾動或其性能容易受到此類電磁擾動的影響。這個定義的范圍相當寬,從理論上講,它包括了從電磁驅動的玩具到大型的工業設備在內的所有設備器具。在該指令的附錄3中所列的產品類別進一步確定了上述一般定義的具體范圍:
-家用無線電和電視接收機(HouseholdWirelessandTVB);
-移動式無線電設備(MobileRadioEquipment);
-醫療和科學設備(MedicalandScienceEquipment);
-家用電器和家用電子設備(HouseholdEquipment);
-教學電子設備(Electronicrealia);
-無線電廣播和電視發射設備(R&TTE);
-工業制造設備(IndustrialEquipment);
-移動式無線電通訊和商業無線電話設備(MobileWirelessEquipment);
-信息技術設備(ITE);
-航空和航海無線電設備(AeronauticalandMaritimeMobileRadio);
-通訊網絡設備和儀器(CommunicationEquipment);
-一般燈具和熒光燈具(Lighting);
3.EMC包括EMI(interference)和EMS(susceptibility):
各種運行的電力設備之間以電磁傳導、電磁感應和電磁輻射三種方式彼此關聯并相互影響,在一定的條件下會對運行的設備和人員造成干擾、影響和危害。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電磁兼容EMC學科以研究和解決這一問題為宗旨,主要是研究和解決干擾的產生、傳播、接收、抑制機理及其相應的測量和計量技術,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技術經濟最合理的原則,對產生的干擾水平、抗干擾水平和抑制措施做出明確的規定,使處于同一電磁環境的設備都是兼容的,同時又不向該環境中的任何實體引入不能允許的電磁擾動。
EMC包括EMI(interference)和EMS(susceptibility),也就是電磁干擾和電磁抗干擾。EMI,電磁干擾度,描述一產品對其他產品的電磁輻射干擾程度,是否會影響其周圍環境或同一電氣環境內的其它電子或電氣產品的正常工作;EMS,電磁抗干擾度,描述一電子或電氣產品是否會受其周圍環境或同一電氣環境內其它電子或電氣產品的干擾而影響其自身的正常工作。
EMI又包括傳導干擾CE(conductionemission)和輻射干擾RE(radiationemission)以及諧波harmonic。EMS又包括靜電抗干擾ESD,射頻抗擾度EFT,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浪涌抗擾度,電壓暫降抗擾度Dip,等等相關項目。
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產品的電磁干擾性(EMI),另一方面是產品的電磁干擾免疫性(EMS)
指令第四條定義如下:
-產品所產生的電磁干擾不得超過一定程度,以確保無線電設備、通訊設備及其它設備能正常工作;
-產品亦須有適當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確保其本身的正常工作;
在評鑒某一產品是否符合電磁兼容性保護要求時,應引用相關的技術標準。這類技術標準,可以是歐盟協調標準,也可以是各成員國的國家標準。
4.指令與認證途徑:
-廠商自我聲明:
由廠商自己提出保證聲明。若廠商根據歐盟標準(協調標準)制造其產品,則可簽署保證聲明,以證明符合本指令之電磁兼容性保護要求。此保證聲明是由制造者或其在歐盟內的授權代表簽署。該保證聲明,必須于產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機關備查。
-由*威機構(CompetentBody)提出報告:
若廠商未引用或僅部分引用歐盟標準,則制造者或其在歐市內的授權代表須在產品上市時,建立一份技術檔案備查。這份技術檔案須包括產品說明,所采取之電磁兼容性方面的保護措施,以及由專業機構(CompetentBody)核發的技術報告或證書。該技術報告,必須于產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機關備查。
-由認證機構(NotifiedBody)執行型式認證:
若產品屬于國際電信協會公約中所定義之無線電通訊設備,則制造者或其在歐盟內的授權代表須向認證機構申請檢驗,并取得EC型式認證證書。
5、電磁兼容性測試服務(EMC)
CISPR 11/EN 55011 工業、醫療和科學產品的電磁波干擾檢測
CISPR13/EN 55013 廣電類產品的電磁波干擾檢測
CISPR14/EN 55014-1 家電類產品的電磁波干擾檢測
CISPR15/EN 55015 燈具類產品的電磁波干擾檢測
CISPR20/EN 55020 廣電類產品的電磁抗干擾檢測
CISPR22/EN 55022/VCCI V-3/FCC 47 CFR Part 15B 信息技術類產品的電磁波干擾檢測
CISPR24/EN 55024 信息技術類產品的電磁抗干擾檢測
EN55014-2 家電類產品的電磁抗干擾檢測
EN61547 燈具類產品的電磁抗干擾檢測
EN61000-6-1 居住、商業、輕工業環境下的電磁抗干擾檢測
EN61000-6-2 工業環境下的電磁抗干擾檢測
EN61000-6-3 居住、商業、輕工業環境下的電磁波干擾檢測
EN61000-6-4 工業環境下的電磁波干擾檢測
EN50091-2 不間斷電源的EMC要求
EN 60555-2/EN 61000-3-2 電源諧波檢測
EN 60555-3/EN 61000-3-3 電壓閃爍檢測
IEC/EN 61000-4-2 靜電放電抗干擾性檢測
IEC/EN 61000-4-3 射頻電磁波抗干擾檢測
IEC/EN 61000-4-4 電性快速脈沖群抗干擾檢測
IEC/EN 61000-4-5 雷擊抗干擾檢測
IEC/EN 61000-4-6 傳導抗干擾檢測
IEC/EN 61000-4-8 電源頻率磁場抗干擾檢測
IEC/EN 61000-4-11 電壓瞬降抗干擾檢測
IEC/EN 61000-4-12 振蕩波浪涌
IEC/EN 61000-4-13 諧波、諧間波抗干擾
安博國際認證項目(Anbotek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歐盟/Europe:CE(LVD&EMC&MD)、ROHS、R&TTE、CB、GS、
Nemko、TUV-mark、ENEC、BSI、VDE
美國/US:UL、ETL、FCC、FDA、NSF、ENERGYSTAR
澳洲/Australia:SAA、C-TICK、A-TICK
加拿大/Canada:CSA、IC
日本/Japan:PSE、VCCI、JET-S mark
韓國/Korea:KC mark、MIC
俄羅斯/Russia:GOST
臺灣/Taiwan:BSMI、DGT
中國/China:CCC、CQC
其他:SASO(沙特)、TISI(泰國)、SONCAP(尼日利亞)
CE、ROHS、R&TTE、CB、GS、Nemko、TUV-mark、ENEC、BSI、VDE、:UL、ETL、FCC、FDA、CSA、IC 、PSE、Ek mark、CCC、SASO(沙特)、TISI(泰國)、SONCAP(尼日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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