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性是近年來的研究熱點,JGJ 102-2003《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規定“玻璃幕墻在正常使用時,每隔5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然而,國內外現有的研究成果及研究工作大多集中于框架式幕墻的研究,且研究成果尚不完善,目前也僅有部分地方性的既有建筑幕墻可靠性鑒定技術規程。
針對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檢測評估,國內也進行了大量研究,集中于幕墻結構安全性評估、檢測技術等方面。結構安全性評估方面,先后提出了模糊綜合評判方法、區間數模糊綜合評判方法、集對分析方法等方法;檢測技術方面,先后提出了建筑幕墻安全性能評估技術、玻璃面板失效檢測技術、結構膠的檢測技術等。
研究這些成果不難發現,現有的針對既有幕墻的檢測評估技術要么針對幕墻結構安全進行評定,要么針對某個項目進行檢測技術研發,缺乏對既有建筑幕墻進行全面評估,部分標準中給出安全性等級評定也僅適用于幕墻結構的安全性評定。實際上,幕墻的安全性與設計、選材、施工和使用環節密切相關,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檢查鑒定應包含設計、施工和使用等全部環節。
在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檢查鑒定過程中,按檢查鑒定對象以及工作量大致可劃分為竣工資料檢查、計算書檢查與結構承載能力復核、竣工圖檢查及現場檢查檢測四大部分內容。在結合日常檢查鑒定經驗的基礎上,歸納整理了幕墻檢查鑒定中的典型問題,對部分問題的原因進行了簡單分析并提出了相應處理建議,對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檢查鑒定以及典型問題的處理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哪些情況下需進行既有建筑玻璃幕墻檢測鑒定?
1、工程技術資料、質量保證資料不齊全;
2、停建玻璃幕墻工程復工前;
3、未按照玻璃幕墻規范設計、施工和驗收;
4、當遭遇地震、火災或強風后出現幕墻損壞情況;
5、玻璃幕墻使用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要求進行評估;
6、發生幕墻玻璃破碎,開啟部分墜落或構件損壞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