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與REACH區別
1、定義及適用范圍不同
RoHS是指令,REACH是法規,指令本身沒有法律效果﹐要歐盟成員國進一步轉換成本國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法規是有法律效力。REACH是筐架,ROHS是具體指令。
2、管控對象不同
REACH從物質出發,ROHS從物品出發。RoHS主要針對成品的管理,其主旨要求在用材料是安全且其環境影響可以控制;REACH主要針對化學品的管理,其主旨要求在用的化學物質其安全可控。RoHS的管制目標是,減少電子電氣產品在廢棄之后里面所含的有害物質在環境中的累積,因而要求在組成電子電氣產品的均質材料中禁止使用有害物質。REACH的管制目標是化學物質(包括物品中的化學物質),主要是為了減少化學物質在整個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和環境的風險。RoHS管制的物質一定在REACH范圍內。
3、涉及范圍不同
ROHS及REACH SVHC都是強制性執行,兩者限制的有害物質數量不同。RoHS指令是一個行業特定指令,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而REACH法規提出的關于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等要求影響包括電子電氣產品在內的幾乎所有產品。另外,兩者不相互影響。若出現重疊要求,則應適用較嚴格的要求。在對RoHS指令的定期審查中,歐盟環境委員會還會對其與REACH法規的一致性進行分析,以確保RoHS指令與REACH之間的一致性。
4、產品對象范圍不同
(1)REACH法規對產品分為物質、配制品、物品三類。
物質(substance):自然狀態下(存在的)或通過生產過程獲得的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為保持其穩定性而有必要的添加劑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雜質,但不包括不會影響物質穩定性或不會改變其成分的可分離的溶劑。例如:金屬銅、硫酸鈉、苯酚、乙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