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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曙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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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冊北京典當行需要的準備材料 |
典當行亦稱典當公司或當鋪,是主要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公司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資手段,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繁榮了金融業,同時還在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以物換錢是典當的本質特征和運作模式。當戶把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占有作為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當期屆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于彌補損失并營利。
典當行作為一種既有金融性質又有商業性質的、獨特的社會經濟機構,融資服務功能是顯而易見的。融資服務功能是典當公司*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會功能,是典當行的貨幣交易功能。此外典當公司還發揮著當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當行還有其他一些功能,諸如提供對當物的鑒定、評估、作價等服務功能。
典當行業務范圍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回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房屋、各種地上定著物等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
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
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限額的注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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