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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布霍爾果斯、喀什新注冊企業所得稅5年全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1]27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推動新疆發展,現就新疆困難地區以及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減半期內,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新疆困難地區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邊境縣市。
二、2021年1月1日 至203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四、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筆收入。
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布《目錄》。
六、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 (2016版)》(以下簡稱《2016版目錄》)范圍內的企業,2020年12月31日 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 5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規定享受至優惠期滿為止,如屬于《目錄》與《2016版目錄》相同產業項目范圍,可在剩余期限內按本通知規定享受至優惠期滿為止;未進入優惠期的,不再享受財稅[2011] 53號和財稅[2011] 11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如屬于《目錄》與《2016版目錄》相同產業項目范圍,可視同新辦企業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七、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時,可提請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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