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
1.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部門與地區規劃,經濟建設的指導方針、任務、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技術經濟政策以及國家和地方法規等;
2.經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簽訂的意向性協議等;
3.由國家批準的資源報告,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規劃和工業基地規劃、對于交通運輸項目建設要有有關的江河流域規劃與路網規劃等;
4.國家進出口貿易政策和關稅政策;
5.當地的擬建廠址的自然、經濟、社會等基礎資料;
6.有關國家、地區和行業的工程技術、經濟方面的法令、法規、標準定額資料等;
7.由國家頒布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經濟評價的有關規定;
8.包含各種市場信息的市場調研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一般要求:
1.首先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進行調查研究,做好基礎資料的收集工作,對于收集的基礎資料,要按照客觀實際情況進行論證評價,如實地反映客觀經濟規律,從客觀數據出發,通過科學分析,得出項目是否可行的結論;
2.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基本內容要完整。先論證,后決策;處理好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評估這三個階段的關系,哪一個階段發現不可行都應當停止研究;
要將調查研究貫徹始終,一定要掌握切實可靠的資料,以保證資料選取的全面性、重要性、客觀性和連續性;多方案比較,擇優選取、對于涉外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及深度還應盡可能與國際接軌;
3.為保證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質量,應保證咨詢設計單位足夠的工作周期,防止因各種原因的不負責任草率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