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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泰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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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合資公司的注冊資金應該怎么選擇,分別都是什么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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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是否可分期到位?
原公司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底限額,
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底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
從其規(guī)定。”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底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除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等有特殊規(guī)定的公司外,
企業(yè)注冊登記首期出資可以為“零”。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到位,
但認繳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時間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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