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卸爆破材料時,應輕拿輕放,不得產生摩擦、震動、撞擊、拋擲、倒轉、墜落。堆放應平穩,不得散裝、改裝或倒放。
2、不同性質的炸藥、雷管、傳爆線、導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車輛、車箱、船艙內裝運。
3、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船,應遮蓋、捆緊,雨雪天運輸時,必須做好防雨防滑等措施。同時必須要有熟悉爆炸性能的專人押運,除押運人外,任何人不得乘坐。
4、運輸爆破材料應使用專車、專船,不得使用自卸汽車、拖車等不合要求的車輛運輸,如用柴油車運輸時,應有防止產生靜電火花的措施。
5、用汽車運輸時,車箱內應清潔,不得放有鐵器,裝載不得超過容許載重量的2/3,車速不許超過20km/h。馬車運輸時,單車裝載以300kg 為限,雙馬
車以500kg為限。人力運輸,每人不超過25kg.
6、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其相互間的最小距離應遵守有關規定。
7、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禁止接近明火、蒸汽、高溫、電源、磁場以及易燃危險品。如遇中途停車,必須離開民房、橋梁、鐵路200m以上。
8、嚴禁在衣袋中攜帶炸藥和雷管等爆破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