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備案?哪些需要核準?
答: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境外投資應在項目進展到哪一步的時候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
答: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有。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如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投資主體注冊登記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2)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3)投資主體關于延期的有關投資決策文件
(4)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內容發生變化,是否需要申請變更?
答: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1、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2、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3、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4、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5、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中方投資額不超過3億美元的非敏感類項目,是否既不需要備案也不需要提交項目情況報告表?
答:此類情況下,如果境內企業不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提供融資、擔保,則境內企業既不需要備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
在境外投資新設企業,是否需要到發展改革部門進行核準/備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屬于《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第二條第(六)款所述范圍,應該在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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