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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歲幼兒被遺棄在垃圾站旁】——警方以涉嫌遺棄罪立案
即便社會一直在持續地創新發展,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繁華也逐步照亮各個地域,但一些恒久的黑暗始終如影隨形地棲息在光華下的影子中,不時被光亮發現無法掩藏的痕跡。
12月5日上午,四川綿陽市民在垃圾房旁發現一幼兒哭泣,幼兒身邊的包里還留有食品和紙條,紙條上還標有生日以及“不能吃雞蛋喝牛奶”的備注字樣,目前,小孩已送往福利院,警方以涉嫌遺棄罪立案調查。
全國人大代表馬旭在兩會上曾指出: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棄嬰多達10萬名,較上世紀80年代的5000名、90年代的5萬名大幅增加。
長期以來,棄嬰作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而存在,人們大多包容與理解棄嬰者有其特定的苦衷,尤其對于患病嬰兒的遺棄就更是如此。因此即使法律中對于“遺棄罪”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群眾對于“遺棄有罪”卻缺乏普遍的認知。對于棄嬰案件的處理方式也往往是發出尋人啟事請求認領,對棄嬰者進行簡單的批評教育、思想建設工作。缺少更有效抑制棄嬰現象產生的措施,缺少從不同角度改善棄嬰現象的措施。
首先從根本上著手,如果對“遺棄罪”的概念進行更為廣泛的普及,那么人們即便是有棄嬰的動機,也會因為知道這是一項犯罪行為而有所投鼠忌器,也就難免會三思而后行,也就能從根本上降低棄嬰事件發生的概率。
其次是從改善案件處理方式著手,當然仍然需要采取尋人啟事這套做法,只是在等待棄嬰者良心覺醒的這段時間,不能只是被動地等待,還要進行主動調查。
再者是從事件發展的總體趨勢出發,從過往數據來看,我們要抑制棄嬰事件的發生,不是朝夕就能完成的事,這將是一段道阻且長的歷程,因此,控制事情發生后產生的后果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福利院、福利機構的建設可持續推進。
言歸正傳,我們把焦點回歸到遺棄罪上,首先我們來說說什么是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
遺棄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犯罪動機的不同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遺棄罪量刑范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遺棄罪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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