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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