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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有名的律師 隱名股東的風險及如何防范 曹輝團隊 |
張家港隱名股東的風險及如何防范
張家港公司法律顧問曹輝團隊:隱名股東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如果操作不當的話,還會被取消股東的身份,所以還是顯名股東好,那么隱名股東需要面臨什么樣的法律風險?該如何防范呢?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張家港公司法律顧問曹輝團隊:股權質押擔保。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和辦理股權代持手續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顯名股東代持的股份向隱名股東辦理股權質押擔保。這樣可確保顯名股東作為股權代持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質押、擔;蛘咿D讓處分。再者,若因顯名股東自身債務或其他原因,致使代持股權被法院或其他機關查封、凍結扣押的,隱名股東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受償權。
。、簽訂股權代持股協議時約定高額違約責任并公證。
由于顯名股東作為代持股人只是名義上的股東,顯名股東出現侵犯隱名股東權益的情況很難完全避免。因此,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雙方對顯名股東作為代持股人可能損害隱名股東的情況作出明確約定并明確約定高額的違約責任。雙方協議簽署后及時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股權代持協議》公證,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顯名股東違約。
3、張家港公司法律顧問曹輝團隊: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顯名股東作為代持股人只是名義的股東,隱名股東要實際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隱名股東同意,顯名股東作為代持股人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等。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保障隱名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因此,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應當在《股東出資協議》或《公司成立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且《股東出資協議》或《公司成立出資協議》中的約定優先于公司章程規定。
。、排除顯名股東作為代持股人的財產權。
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所有權,如果出現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隱名股東的股東權益。
。、公司設立協議或股東協議中適當限制代持股人的權利。
公司設立協議和股東出資協議或股東協議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股權代持,應當在設立協議或股東協議中予以明確。
。丁埣腋酃痉深檰柌茌x團隊:隱名股東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股權代持的證據。
為了防范萬一,一方面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要簽訂全面、細致的《股權代持協議》并及時辦理公證,同時隱名股東、顯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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