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歷史原因,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驗收)工作分 別由計量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實施,其考核標準基本類同,致使檢驗機構長期接 受考核條款相近的兩種考核,造成了對檢驗機構的重復評審。當時,我國人世在 即,對檢驗機構的考核標準也需要與國際上對實驗室考核的標準趨向一致。原國 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評司)為解決重復考核和與國際慣例接軌問題,同時;又兼顧 我國法律要求和具體國情,決定制定計量認證、審査認可“二合一”評審準則—— 《產品質世檢驗機構計量認ii&審査認可(驗收)評審準則》,替代原計量認證考核條 款和審查認可(驗收)條款。該“二合一”評審準則于2000年10月24日發布,于 2001年12月I日實施。該評審準則的出臺,實現一次評審合格后,實驗室同時獲 得計量認證和審査認可兩個證書,從根本上解決了對法定檢驗機構的重復評審問題,也是計量認證與審査認可發展的必然結果。
儀器檢測報告/儀器校準證書是實驗室最終成果的體現,相當于企業的產品。能否向社會出具高質量的報告/證書,并得到社會各界的信賴和認可,是實驗室適應市場需求的核心問題。報告/證書的質量不僅僅與原始記錄、數據整理、報告編制、復核與 批準有關,更應擴展到檢測/校準實現的全過程。標準的其他24個要素都是直接或間接為保證報告/證書的質量服務的。
(1)對報告/證書的信息量、格式、編制規則、審核、批準等都應明確的規定,并 有程序明確職責分工和相互關系。對出具證書報告總的要求:準確、淸楚、明確、客觀、易于理解。出具報告是十分嚴謹的工作,不能帶有個人意圖成分,嚴格按照規程、規范等技術依據正確出具,并且信息量要足夠充分。一般地,若用于校準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過,應給出調整或修理前后的儀器校準校準結果。
(2)儀器校準校準證書中不應推薦儀器校準校準間隔(即證書上不出現儀器校準校準有效期的建議)。如果客戶有要求(有協議),應注上:如果需要,請在XXXA前送校。3)若儀器校準檢測工作分包時,在其檢測報告中應明確標識出分包方所出具的結果,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分包結果,即對分包結果給予清晰標明;當校準工作有分包時,在校準證書中,除實驗室出具的證書外,客戶還應得到 分包方出具的校準證書原件,實驗室留副本備案;若實驗室不承擔分包工作的責 任時,?在報告中明確聲明。
(4)意見與解釋包括:結果是否符合的意見;滿足合同要求的判斷:如何使用結果的建議,怎樣用于改進的指導意見等,實驗室應把意見與解釋的依據形成文件。意見與解釋應與儀器校準檢測/儀器校準校準結果明確分開,不能寫在一欄中。如果能與與客戶直接對話來傳達意見與解釋可能效果更好,但對話應有文字記錄。意見與解釋可給可不給。有些意見與解釋比檢驗/檢定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