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必要性:2005 年 6 月15 日原國防科工委頒布施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2008 年 3 月 6 日公布,2008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中規定:“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
6.2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和認證機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中規定:“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