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降低準入門檻和創業成本,釋放住所資源,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南省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海南省企業法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企業登記制度改革十六條意見》、《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內進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所,是指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確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
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遵循依法規范、便捷高效、寬進嚴管的原則。
第五條 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備案和監管。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或備案材料,登記機關只進行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和使用功能。
市場主體應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下列場所可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
(一)自有、租賃或租借房產;
(二)自有、租賃或租借攤位;
(三)洋浦經濟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部門)為便利市場主體登記免費提供的,有專人負責管理的,在政務服務中心安排獨立區域設置的,有獨立編號的市場主體“信箱地址”;
(四)可作為住所或經營場所的虛擬場所;
(五)可作為住所或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信箱地址”,是指在指定地點以信箱管理的方式進行編號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以及確定其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是一種實現“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住所登記管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