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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貝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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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施工資質掛靠;鄭州建筑施工資質掛靠 |
建筑施工資質掛靠的特點
眾所周知,建筑施工資質掛靠已經成為業內的潛規則。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這種經營行為的出現都是現實的需要。下面我們就把實踐中建筑施工資質掛靠的特點歸納如下。
*一: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筑施工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例如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包工頭或者掌握了一定社會關系資源的企業,他們要么完全沒有施工資質,或者僅有專業分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或者僅有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根本無法參與只有高等級建筑施工企業才能入圍的工程投標。
第二:建筑施工資質掛靠被掛靠的建筑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備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標的暗箱操作導致其自行投標并中標的機會幾乎為零,因此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和有實力并且有關系的掛靠人進行合作。
第三: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所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以及中標后需要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均由掛靠人負責籌措并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繳納。
第四:掛靠人需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并需承擔被掛靠企業派駐施工現場的幾個管理人員的工資。
一旦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掛靠人達成所謂合作協議,則被掛靠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總承包施工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被掛靠企業基本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幾個管理人員,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一定都約定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的工期、質量及安全責任,且由掛靠人自負盈虧。
第五:建筑施工資質掛靠掛靠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這表明就與被掛靠方的關系來講,建筑施工掛靠方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被掛靠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建筑施工掛靠方是實體義務的履行者和權利的最終享有者,它對工程進行獨立核算,獨自組織工程施工,是盈虧的終結承受者。
第六:建筑施工掛靠方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司法實踐中掛靠方多為個人、合伙、建筑施工差的建筑企業。除企業外大多沒有一定的資金和設備,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沒有穩定的施工隊伍。即使是建筑施工企業也沒有足夠的資信獨立對所承接的工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建筑施工資質掛靠建筑施工掛靠一方在對外時往往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的身份出現。比如前文所述及的某某工程處、某某工程駐工地代表等等。這種外化的表象特征容易使人誤認為建筑施工掛靠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內部的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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