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機械排煙系統中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置規定
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
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2 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3
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 4
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
300M
;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6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
10M/S。
送風排煙系統中各部分的風量雖然通過管路計算,并進行相應的管路設計。但是,一方面理論計算與實際情況存在著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系統的運行工況在不斷變化,因而必須對系統各部分的風量進行相應的調節,這又需要閥門裝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