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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阿爾法商品檢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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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 丨 常用燈具標準及其特殊要求 |
從1995年開始,輸入歐盟地區(奧地利Austria/比利時Belgium/丹麥Demark/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英國England/希臘Greece/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意大利Italy/荷蘭Holland/盧森堡Luxembourg/挪威Norway/葡萄牙Portugal/西班牙Spia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的產品實行CE制,即生產商必須保證所生產產品完全符合歐盟相關指令且制作CE文件后,就可以貼CE標志輸入歐盟地區,不再需要任何的認證(例SEMKO、GS、NF等,這些認證現只作為客戶要求)。
歐盟政府通過抽檢方式控制產品質量,如檢測出產品不符合相關指令要求,則制造商將面臨大額罰金及禁止產品輸入歐盟的處罰。
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
一個帶有CE標志的風箏,并不意味著能飛得好,而只表明該風箏符合安全規定。
A.適用于燈具產品的歐盟指令主要有:
a.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73/23/EEC:工作電壓為50~1000V的
燈具必須符合EN60598安全標準。
b.電磁兼容指令—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Directive
89/336/EEC:燈具必須符合EN55015電磁兼容標準。(主要針對內含電子線路的燈具)
c.包裝指令—Directive 94/62/EEC on Packagingand Packaging Waste:燈具包裝必須符合此指令文本要求。主要內容有不能使用Polyform(保麗龍),重金屬含量不能太高等。
從2006年7月1日起,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的電氣、電子設備中不得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二苯醚(PBDE)和多溴聯苯(PBB)共六種有害物質,涉及包括交流電不超過1000V,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8類電氣、電子產品,幾乎涵蓋所有大中小型電子電氣設備。
B.現行EN60598標準(常用部分)
EN60598-1:2000Luminaire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xts它包含了工作電壓為0~1000V燈具的所有安全要求及測試項目。
EN60598-2-1:1989 Specification for 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一般目的的固定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4:1998 Portable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指明EN60598-2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一般目的的可移動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6:1995 Luminaires with built-in transtormersor converters for filament lamp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一般目的的可移動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10:1989 Specification for Portable child appealing luminarie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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