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3.1 道路交通標志是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
設施。
3.2 道路交通標志的形狀、圖案、尺寸、設置、構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須按本標準
規定執行。
3.3 道路交通標志的顏色范圍,按GB/T 8416 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3.4 道路交通標志的文字應書寫規范、正確、工整。根據需要,可并用漢字和其他文字。當
標志上采用中英兩種文字時,地名用漢語拼音,專用名詞用英文。
3.5 道路交通標志的邊框外緣,應有襯底色。襯底色規定為:警告標志黃色,禁令標志白色,
指示標志藍色,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指路標志綠色,其他道路的指路標志藍色。
4 交通標志分類
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
4.1 主標志
4.1.1 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
4.1.2 禁令標志: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
4.1.3 指示標志: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4.1.4 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
4.1.5 旅游區標志:提供旅游景點方向、距離的標志。
4.1.6 道路施工安全標志:通告道路施工區通行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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