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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1987年4月1日)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3、《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2011年5月1日)第六條“甲類場所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實行衛生許可,乙類場所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第二十六條“甲類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單位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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