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以及*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因此,盡管公司法取消了強制性的一刀切式的注冊資本實繳時間限制,股東仍應按照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注冊資本實繳時間要求按期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否則除需足額繳納外,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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