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63號公告明示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作廢,那么這是一個“文件作廢,精神永存”動作呢,還是政策改弦更張呢?答案是:政策變了!!不過列位看官,不聽總局講,只看填表說明,甭管您多高水平,您也是看不懂的,原因很簡單,填報說明錯了!
案例1:M公司2014年應稅利潤1000萬元,免稅所得虧損500萬元,于是該公司會計利潤為500萬元,假設沒有納稅調整項目,納稅申報表主表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500萬元,而第20行“所得減免”的填表說明明確”本行小于0”時填寫負數,于是19行(500萬)-20行(-500)=1000(萬元)
看到這里,您會說,我懂的,這叫“橋歸橋,路歸路”,不允許應稅所得彌補免稅虧損,所以應稅所得仍是1000萬元,這其實也就是148號文件的填報口徑。慢慢慢,就是本次宣講會,總局明確:現在的政策口徑是“允許應稅與免稅的所得與虧損相互彌補”,這行的填報說明改為“當20行小于0時,以0填報”。即19行(500萬)-20行(0)=500萬,這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而不是1000萬元。有的看官可能說,總局說改就改啊,我就按照填表說明執行,我塞,你還真別抬杠,英明神武的國稅總局是你吐幾口口水,就能淹死的么?人家馬上,將申報系統校驗值改為負數根本填不進去,不就可以了么。再說了,這個改法,是對納稅人有利的,您再吐槽,有人咬你!
什么,什么,這個改法對納稅人有利?不見得吧。您說的對,只是當免稅所得虧損時對納稅人有利,當應稅虧損,免稅盈利時候,的確情況變得很糟,納稅人吃大虧了!
案例2:M公司應稅虧損1000萬元,免稅所得1500萬元。于是乎利潤總額為500萬元,假設沒有納稅調整項目,則19行為500萬元,假設第20行填報1500萬元,則可供彌補的虧損為-1000萬元。即:仍然是“橋歸橋,路歸路”,免稅所得也不能彌補應稅虧損,仍然是148口徑。
然而請看A1060000(彌補虧損表)第2列“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填報說明:“主表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0,主表20行(所得減免)>0,則19-20-21行,減至0為止!請看好了,彌補虧損表的“納稅調整后所得”與主表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名字相同,意義不同,彌補虧損表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就是可供彌補的虧損數值。因此,上例中主表19行500萬元,減去20行的1500萬元,減至0為止,即:可供彌補的虧損是0,而不會按照148口徑的1000萬元,企業顯然吃虧了!
總結:新申報表應稅、免稅彌補虧損的政策與148號文件大反串,整個一“乾坤大挪移”,148口徑安息吧!
當然148號文件并非全然沒有留下遺產,主表填表說明開篇就說“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即,有稅收按稅收,沒有稅收規定,會計制度就是稅收規定“的理念,得到了傳承。當然這句話的含義,展開了又是一大篇了,暫且按下不表,總之148號文件的這句話,還是得到了傳承。
148號文件的遺產還有:視同銷售表第5行條包說明:“(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企業外購資產或服務不以銷售為目的,用于替代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且購置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可以按照購入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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