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指出。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2、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建筑施工企業的三類人員,他們擔負著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中的大部份工作,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按理狀況好壞也就基本上取決于他們的管理水平。三類人員的管理水平也就反應了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但實際情況卻又相庭徑了,根據筆者的進一步了解,現實的狀況參差不齊,一些中小建筑企業的管理者,一味的只看重經濟利益,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重視程度很低,三類人員(包括他們自己)很少更新自己身的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知識,造成其管理上跟不上建筑施工業各項工作的飛速發展,為其安全生產重下了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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