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因此,擅自生產、銷售產品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其生產行為視為無證生產,其生產的產品視為無證產品。另外,取得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果增加產品單元、規格型號、生產基地或者產品升級,應當依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增加產品單元、規格型號、生產基地或者產品升級,企業未按規定申請辦理的或者經審查不予許可的,其相應的產品或者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為無證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受理生產許可申請決定之日起至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止,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不視為無證生產,其生產的產品不視為無證產品,但必須按照規定,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
(2)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期限,申請取得相應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逾期未申請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視為無證生產,其生產的產品為無證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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