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發明名稱應簡明、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請求保護的主題。名稱中不應含有非技術性詞語,不得使用商標、型號、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稱等。名稱應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完全一致,不得超過25個字,應寫在說明書首頁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說明書應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再現發明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說明書應按以下五個部分順序撰寫: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式;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
技術領域
  應指出本發明技術方案所屬或直接應用的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指對發明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技術,可以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背景技術是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說明,它是作出實用技術新型技術方案的基礎。此外,還要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引證文獻、資料的,應寫明其出處。
發明內容
應包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要解決的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應當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簡明、準確的語言寫明實用新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可以進一步說明其技術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廣告式宣傳用語。
技術方案
申請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集合。技術措施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技術方案應當清楚、完整地說明發明的形狀、構造特征,說明技術方案是如何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時應說明技術方案所依據的科學原理。撰寫技術方案時,機械產品應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體結構關系;涉及電路的產品,應描述電路的連接關系;機電結合的產品還應寫明電路與機械部分的結合關系;涉及分布參數的申請時,應寫明元器件的相互位置關系;涉及集成電路時,應清楚公開集成電路的型號、功能等。既要寫明主要機械零部件及其整體結構的關系,又要寫明電路的連接關系。技術方案不能僅描述原理、動作及各零部件的名稱、功能或用途。
有益效果
是發明和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優點及積極效果,它是由技術特征直接帶來的、或者是由技術特征產生的必然的技術效果。 
附圖說明
有圖1,是---說明是結構示意圖; 有圖2,說明是---結構示意圖。 
附圖說明
應寫明各附圖的圖名和圖號,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必要時可將附圖中標號所示零部件名稱列出。 
具體實施方式
  是發明優選的具體實施例。具體實施方式應當對照附圖對發明的形狀、構造進行說明,實施方式應與技術方案相一致,并且應當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給予詳細說明,以支持權利要求。
附圖中的標號應寫在相應的零部件名稱之后,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現,必要時說明其動作過程或者操作步驟。如果有多個實施例,每個實施例都必須與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其有益效果相一致。
  說明書附圖
應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繪制。每一幅圖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圖號。附圖中的標記應當與說明書中所述標記一致。有多幅附圖時,各幅圖中的同一零部件應使用相同的附圖標記。附圖中不應當含有中文注釋,應使用制圖工具按照制圖規范繪制,圖形線條為黑色,圖上不得著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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